有人可能反驳说,许多社会理论不使用任何道德概念也非常好,最明显的例子是经济学。然而,经济学的情况比较特殊,在经济学中一个人常常能够设想出规则和约束的一个固定的结构,这个结构规定着个人的和商行的可能的活动,而且某种简化的动机假定极其似真。价值理论,至少是它的较基础的部分,就是一个例子。人们并不考虑为什么买者与卖者会按照支配着经济活动的法则的那些规则去做,人们也不会考虑偏爱是怎样形成的,合理规范是如何建立的。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事情被人们看作是自然而然的,在某种程度上对于这些事不会有反对意见。另一方面,对那种所谓经济的民主理论,即把价值理论的概念和方法扩展到政治过程的观点,考虑到它的全部优点,我们必须谨慎评价。①因为,一个宪法制度的理论不可能把那些规则看作是自然而然的,也不能简单地设想这些规则都会被人们遵守。显然,政治过程的最重要之点在于它是一个颁布和修订规则、试图控制立法的和政府执行的机构的过程。即使一切都符合宪法程序,我们也需要说明为什么要这样做。在这里没有什么是与市场竞争中的那些约束类似的,也没有常识意义上的国会和首席执行官对种种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没有它们所代表的政治力量。因而,主要的政治演员们部分地受着他们认为是在道德上可以允许的那些东西的指引;由于任何宪法审查和仲裁系统都不能提供一只可靠的不可见之手以指导这个过程到达一个公正的结果,所以一种共同的正义感就在某种程度上是必要的。于是,事情就仿佛是,一个公正的宪法制度中的正确的政治理论以一种正义理论为前提,这种理论解释着道德情操在何种程度上影响公共事务的行为。我在前面谈到非暴力反抗的作用时曾涉及这个问题,在这里只要补充说明对于契约学说的一个检验,就是看它在何种程度上能满足这一日的就足够了。
①关于这种民主理论,请参见第187页注①,第349页注①,当然,那些提出这种理论的人们也很清楚这种局限性。例如,见安东尼·唐斯:《公共利益:它的民主意义》,藏于《社会研究》第29卷(196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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