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克的藏经阁 · 原书印刷页

正义论 · 第 478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490 · 第八章

书名
正义论
作者
未记录
印刷页
478
PDF 物理页
490(从 0 开始)
章节
第八章
UUID
c3e269f2-c36d-4862-98ef-fa37a2f8b009
来源类型
original_book
页面 SHA-256
6f8248bdde2f58089674089aa14d97e70d8449e2187c6734b2a60df4f5f1008d

毫无疑问,一些人宁愿在社会理论中避免使用道德概念。例如,他们可能希望用从事公共事务的人们的频繁交往或一些人带头创立或强制推行的规则等种种法则来解释人们的情感联系的形成。因而一个法则可能表明,在平等交往着的人们中间,由于平等受到为人们公认的规则的规定,人们相互交往愈频繁,友好情感就愈可能在他们中间发展。另一个法则可能断言,一个处于权威地位的人愈是运用他的力量使人们服从于他,他们也就愈尊敬他。①但是,由于这些法则(或倾向)没有提及所涉及的社会安排的正义(或公平),它们必定在范围上是非常有限的。那些服从于一个运用权威者的人们对于他的看法,必然由于整个安排是否公正、是否设计得能发展他们所视为合理利益的东西而有极大区别。平等的人们间的合作也同样如此。制度是由共同的规则体系规定的人们行为的方式,人们占据着由公共规则体系规定着的那些公职和职位,这本身在正常情况下就表现出一定的意图和目标。社会安排的正义或非正义和人们关于这些问题的信念深刻地影响着社会情感,它们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着我们怎样看待另一个人的接受或拒绝一种制度的观点,决定着我们怎样看待他的试图改革或捍卫该制度的努力。

①关于所提及的这些法则(或倾向)的例子,见G.C.霍&斯:《人群》(纽约,哈考特公司,1950年版),第243、247、249、251页。稍些出版的《社会行为:它的基本形式》(同上,1961年版)中更清楚地讨论了正义的概念。见该书第295页,在那里运用了该书第232一264页上提出的理论。

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