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公正的安排可能不是处于平衡状态之中的,因为行为公正并不总是每一个人对他的伙伴的公正行为的最好报答。要确保稳定性,人们就必须具备一种正义感,或一种对会由于其缺陷而受损害的人们的关心,最好兼有这两者。当这些情操强大得足以制服违反规则的诱惑时,公正的系统就是稳定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职责于是被每个人看作对他人行为的正确回答。他的由其正义感调节的合理生活计划将导致这种结论。
我曾指出,霍布士把稳定性问题和政治责任问题联系起来。人们可以这样看待霍布士的观点:强制权力是加在合作体系上的一种结构,这个合作体系失去这种结构就会不稳定。对强制权力数验的一般信仰消除着两种不稳定性(见第42节)。现在,友谊和相互信任关系,以及对于一种共同的通常有效的正义感的社会公认如何达到了同样的结果已经一目了然了。因为,假如人们具备了这些自然态度和去做公正的事的愿望,就没有人希望以不公正的损害别人的方式发展自己的利益,这就消除了第一种不稳定性。而且,由于每个人都认识到这些倾向和情操是通行的和有效的,任何人就没有理由认为他必须违反规则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于是第二种不稳定性也被消除了。当然,某些违犯还可能发生,但是当它们发生时,从友谊和相互信任中产生的负罪感和正义感就会重新恢复公正的安排。
而且,一个由一种公认的正义感调节的社会是内在地稳定的:如其它条件相同,促进稳定性的那些力量将(朝向某种极限地)日益增强。这种内在的稳定性是三条心理学法则之间的互补关系的一个结果。假如一条法则能更有效地发挥作用,那么,它也就加强着其它两条法则的作用。例如,当第二条法则导致更巩固的依恋关系时,由第三条法则所导致的正义感也就由于对公正制度的受益者的更大关心而增强。另一方面,一种更有效的正义感导致一种更可靠的恪尽职份的意图,而对这一事实的认识唤起了人们更强烈的友谊和信任情感。同时,由第一条法则的更有利的条件促成的对个人自我价值的更可靠的保证和更生动的同情能力,也相应地推动着其它两条法则所引起的那些效果的提高。反过来说,获得了一种起调节作用的正义感并对自尊充满信心的人们,更可能带着显明的意图关心他们的孩子。因此,这三条心理学法则共同支持着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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