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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485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497 · 第八章

书名
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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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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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作为公平的正义是一个相当稳定的道德观念,似乎是没有疑问的。但是,一种在原初状态中的抉择有赖于一种比较;如其它条件相同,所选择的正义观念则是最稳定的。我们最好能从这个方面把契约观点同所有其它的观点作一个比较,但是象往常一样,我将仅仅考察功利原则的观点。为了进行这种比较,回忆一下影响心理学法则发挥作用的三个因素是有益的。这三个因素是,对我们的善的无条件的关心;对道德准则和理想的根据的明确意识(辅之以解释与指导,以及提供准确可信的证明的可能性);以及下述这种认识,即;那些实践着这些准则和理想并且在社会安排中尽职的人们,既承认这些规范又在他们的生活和个性中表现着引起我们的崇敬和尊重的人类的善(见第70节)。这三个因素实现得愈充分,所获得的正义感就愈强烈。第一个因素激发着我们的自我价值感,这种价值感加强着我们的以德报德的倾向;第二个因素描述着道德观念,使其易于理解;第三个因素则把坚持这个观念的行为表现为诱人的。因而,最稳定的正义观念,可能就是一种对我们理性来说是明晰的、和我们的善一致的并且植根于一种自我肯定而不是克制的正义观念。

有几点可以说明和作为公平的正义相应的正义感比由其它观念孕育的类似情操更有力。首先,按照契约观点,他人和制度的对我们的善的无条件的关心更强烈。正义原则中所包含的约束性条件保障着每个人的平等自由,并保证我们的要求不会为了一个较大的善乃至为了整个社会而被忽视或践踏。我们只须记住各种优先的规则,记住对差别原则的意义的康德式解释(人不应当被当作手段),以及这种意义同博爱观念的关系(见第29、17节)就足够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的这些效果倾向于提高互惠原则的作用。我们曾指出,对我们的善的关心越是无条件的,他人越是明确地拒绝利用我们的事故和事件,我们的自尊就越得到加强,而这个更大的善又导致同他人与制度的以德报德的更密切的交往。这些效果比功利原则的那些效果更加强烈,因此作为其结果的依恋关系也应当更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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