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尔在这里描述的欲望是按照差别原则(或某种类似标准)去行动的欲望,而不是按照功利原则去行动的欲望。密尔没有注意到这两者的不同,但他似乎直觉地意识到一个完全公正的社会一—在这里人们的目标以许多大家都能接受的方式变得和谐一致一一将是一个遵循由正义原则表达的互惠概念的社会。他的看法是和下述观念相吻合的,即:个激发着人们的联合和同情的自然情操的稳定的正义观念,很容易同我们的正义原则而不是同功利标准结合起来。这个结论也是从密尔对正义感的根源的描述中得出的,因为他相信这种情操不仅来自同情,而且来自自保的自然本能和对安全的欲望。①按照他的看法,正义是利他主义和自我要求之间的恰当平衡,因而是和一种互惠的概念联系在一起的。契约论也得出了相同的结论,但是它不是通过两种冲突倾问的一种特别的平衡而是通过一种理论结构——这种结构导致正当的互惠原则——而达到这种结论的。
在为那些正义原则进行论证时,我已经假定了某些心理学法则是真实的,或近乎真实的。在讨论稳定性问题时,我将仍然从这种假定出发。但是,我们也许注意到有人可能会问,人们是如何获得了一种由这些心理学法则描述的本性的。进化论会说它是自然选择的结果,对一种正义感和道德情感的能力是人类适应它在自然中的地位的结果。而人类学家们则认为,一个种系的行为类型,以及它们获得的心理结构,也像这个种系本身的特点一样,是它的肉体结构的特征。这些行为类型有一个进化的过程,正如器官和骨略有一个进化过程一样。显而易见,对一个以稳定的社会群体形式生活的种系的成员们来说,那种和公平的合作安排一致并发展支持这种安排的必要情操的能力是极其有利的,尤其是在人们拥有一个漫长的生命并相互依赖的条件下。这些条件保证着在无数场合中,人们一贯坚持的共同正义对一切人都有利。①
①《功利主义》,第4章,第16—25部分。
②见康拉德·劳伦兹为达尔文的《人和动物的情感表现》(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65年版)写的导言,见该书导言第12—13页。
4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