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考察其它的对平等的描述时,这些简化的命题的优点就变得更加显明。例如,人们可能认为平等的正义意味着社会应该为每个人实现他所能达到的最好的生活作出相称的贡献。①这马上就会成为一个诱人的主张。然而,这种描述会碰到许多严重的困难。首先是它不仅需要一种估价生活计划的相对的善的方法,而且需要衡量一种对具有不同善观念的人们的所谓平等而相称的贡献的方法。在应用这一标准方面会碰到的麻烦是显而易见的。一个更重要的困难是,一些人的较大能力使他们对社会资源有更强烈的要求而不考虑对他人的利益的补偿。人们必须假定大赋能力方面的差异会影响对有着不同生活计划的人们提供平等而相称的帮助的必要条件。但除了违反互利原则之外,这个平等观念还意味着人们的要求的有力程度直接受自然能力的分配的影响,因而从一种道德观点来看是由专断的偶然性决定的。在作为公平的正义这里,平等的基础避开了这些反对意见。唯一的决定性的偶然性是具有或不具有对一种正义感的能力。通过提供正义给那些能够回报以正义的人们,互惠原则就在最高水准上得到实现。
第二点考察是,我们现在能够更充分地使两种平等观念达到一种和谐。一些作者已经区别了两种平等;一种是在某些善的分配中被实行的平等,这些平等之中的一部分几乎总是把更高的地位和声望给那些境遇较好者;另一种是应用于尊重的平等,这种平等是不考虑人们的社会地位而应属于他们的。②第一种平等是由正义的第二条原则规定的,这条原则调节着组织结构和分配份额,使社会合作既有效又公平。但是第二种平等是根本性的。它们由正义的第一条原则和自然义务———例如相互尊重——规定,它属于作为道德的人的人们。平等的自然基础解释了它的更深刻的意义。第一原则对第二原则的优先性使我们不必用一种特别的方式去衡量这些平等观念,尽管根据原初状态观点所作的论证表明了这种优先性是怎样得出来的(见第82节)。
① 关于这种观念,见W.K.弗兰克纳:4共些关于正义的信》,第14页;以及J.N,芬德利:《价值与意图》,第301页。
②见B.A.0.威廉斯:“平等的概公”,载于彼得·拉斯勒特利W.G.即所编《哲学、政治、和社会》第2集(十津,巴兹尔·布莱克书尔公司,1952年版),第129—131页:W.G.朗西曼:《相对丧失和社会正义》(伦敦,劳特利和盐报·保罗公司,1966年版),第274一284页。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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