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这个定义,并记住前面关于合理计划的描述(见第63一65节),我们就能解释幸福常常具有的种种特征。①例如,幸福是自给的:即,它之被选择只是由于它自身的缘故。诚然,一项合理计划将包括许多(或至少几种)最终目标,这些目标中的任何一个都部分地由于它也补充和进一步提出一个或更多的其它目标才被追求的。由于其自身缘故而被追求的目的之间的相互支持,是合理计划的一个重要特点,因而这些目的并不总是由于它们自身才被追求的。然而实施整个计划,以及保持信心并带着这种信心来实施计划,却是我们仅仅由于其自身的缘故而想做或想拥有的东西。在制订计划时,包括(使用善的强理论规定的)正当和正义在内的所有的考虑都得到了检查。因而这整个活动是自给的。
幸福也是自足的;一项合理计划当满怀信心地实现时,使得一种生活真正值得一过且无需进一步的补充。当环境尤其有利且计划的实施特别顺利时,人的幸福是完整的。在一个人力求遵循的一般观念之中,包含着一切基本的东西及一切明显地较好的方法。所以,即使我们的生活方式的物质财富总能被设想得更大,即使我们可能选择一些不同类型的目标,计划的实际完成,也仍然像作曲、绘画和赋诗那样地具有某种完整性;这种完整性虽可能能因环境和个人失败而被破坏,但从整体上看是十分明显的。因此,一些人成了人类繁荣的象征和仿效的榜样,他们的生活富有教益地告诉人们怎样去按照一种哲学学说生活。
① 见亚里士多德的《尼可马克伦理学》第1097页a15一b21.1.的若名论述。关于亚里士多德的幸福观的讨论见W,F.R.哈迪:《亚里上多德的伦理理论》(津,克莱伦顿出版社,1968年版》,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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