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些时我说过,在某种限定下,当一个人的一项在(或多或少地)有利的条件下制订的合理生活计划正在(或多或少地)成功地被付诸实施时,当他合理地相信他的意图能够实现时,他就是幸福的(见第63节)。所以当我们的合理计划在顺利进行、当我们的更重要的目标正在实现、当我们有理由确信我们的好运将继续下去时,我们是幸福的。幸福的获得取决于环境和好运,因而取决于有利条件的详细表。尽管我将不去讨论幸福概念的细节,我们仍然应当考察几个进一步的问题以便说明幸福概念与快乐主义的联系。
首先,幸福有两个方面:一是一个人努力实现的一项合理计划(活动和目标的日程表)的顺利实施;二是他的心灵状态,他的有正当理由的信心,这种理由就是他的成功将持续下去。幸福包含某种活动成就和对结果的一种合理确信。①这个幸福定义是客观的:计划应当被调节得适应我们生活的条件,我们的信心必须依赖于合理的信念。换言之,幸福也可以从主观意义上规定:在一个人相信他的一项合理计划正在(或多或少地)成功地被付诸实施,以及种种其它同前面相同的条件下,再加上这位骑手即使弄错了或受骗了也由于偶然性和巧合而没有任何东西迫使他去纠正其错误观念这样一个条件,他就是幸福的。由于好运气他还没有从他的黄梁美梦中醒来。在这里,最适合于正义理论并且和我们所考虑的价值判断一致的定义才是更可取的。在这一点上,只要注意到我们已经假定原初状态中的各方具有正确的信念—我在前几页(见第80节)指山了这一点——就足够了。他们依据关于人们自身及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的一般真理承认一种正义观念。所以,可以假定他们在构想他们的生活计划时也是头脑清楚的。当然这些都不是严格的论据。人们最终将不得不承认客观的定义是它从属的那个道德理论的一部分。
①关于这一点见安东尼·肯尼:《索福》,载子《亚里士多德学会会刊》第60卷(1055一1966年),第1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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