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再一次考虑假期计划的例子(见第63节)。我们常常问自己为什么我们想去访问两个不同的地方。我们发现某些更一般的目的依赖于某种背景,发现去某个地方比去另一个地方更能满足所有这些目的。我们可能希望去研究某种艺术风格,而进一步的反思可以表明一个计划在所有这些方面比其它计划更好或与它们同样好。由于这种感觉,我们可能发现我们想去巴黎的欲望比去罗马的欲望更强烈。然而一种更详细的描述也常常不起决定性作用。如果我们希望去看基督教世界的最著名的大教堂和最有名的博物馆,我们就可能被难住了。当然对这些欲望还可以进一步考虑。没有什么东西能告诉我们,在表达我们的最大欲望时,是否有一种我们真正向往的东西的更明显的特征。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存在这样的可能性或实际的盖然性,即,我们迟早会碰到一些不可比的目标,我们必须根据审慎的合理性从中选择。我们可以以各种方式整理、重现,改变我们的目标,以便从总体上使这些目标可比。以合理选择原则为指导并且尽可能清楚地表达我们的欲望,我们就可以缩小纯粹偏爱选择的范围,但不可能完全消除这个范围。
于是,从一个人有许多目标,且当这些目标相互冲突时没有现成的比较标准来从中选择这个事实中,似乎产生了选择的不确定性。在实际的审慎思考中,有许多停止点,在描述由于自身缘故而为我们需要的那些事物的特性方面,也有许多不同方式。所以不难看出,为什么存在着可合理地作为目标的(另一种有蕴涵的目的相反的)单一的支配性目的(dominant end)这样一种观念会如此诱人。①因为,如果存在这样一种目的,因而其它目的都从属于它,那么,就可以对所有欲望一一只要是合理的—作一分析,这种分析说明在这里可以运用计算原则。这样,作为一种合理选择的程序,以及这样一种选择的观念也就十分清楚了:审慎将始终涉及达到目的的手段,所有较低等的目的都受命充任一个单一的支配性目的的手段。许多有限的原因之链最终汇聚于一点。这样,一项合理的抉择就始终在原则上是可能的,因为还存在的困难仅仅是计算和所掌握的知识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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