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重要的在于理解主张支配性目的的理论家们所要求的东西,即,当事人为作出一项合理抉择能永远遵循的选择方法。这里存在三项条件:审慎的观念必须说明(1)一个第一人称程序,(2)这个程序一般是可应用的并且(3)保证导致最佳效果(至少在获得知识的有利条件和具备一定计算能力的条件之下)。我们没有满足些些条件的程序。一个偶然的措施提供一种一般方法,但是它仅在特殊环境之下才是合理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运用着从我们的文化中获得并在我们的个人历史中得到限定的审慎方案。但是这并不保证这些认识形式是合理的。也许它们只满足我们能接受的各种最低标准,而始终不是我们能做到的最好方案。所以,如果我们寻求一种一般程序,靠这种程序去平衡我们的相互冲突的目标以便从中选出或至少在思想中鉴别出最佳行为方案,那么,支配性目的就似乎是一种简单而正常的答案。
我们再来考察这种支配性目的可能是什么。它不可能是幸福本身,因为这种状态是通过实施一项已经独立地制订出来的合理生活计划得到的。我们至多能说幸福是一个有蕴涵的目的,这意味着计划本身——它的实现使一个人幸福——包含并安排着众多的目的,无论是些什么目的。另一方面,把支配性目的看作是一个人或社会的目标,例如运用政治权力、获得社会的喝彩、或最大限度地扩大一个人的物质财富等等,是最无道理的。把这些目的中的一个看得如此之重以致不再因任何它物而减弱,对它的追求肯定是和我们所考虑的价值判断相反的,并且实际上是非人的。由于一个支配性目的至少在顺序上优先于所有其它目标,而且努力实现这一目的的活动总是绝对优先的。所以洛约拉认为支配性目的是服务于上帝的,这就是说。是拯救我们的灵魂的。他一贯认为阐发神意是平衡从属的目标的唯一标准。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们应该选择健康而不是病弱,富有而不是贫穷,荣誉而不是耻辱,长寿而不是中夭,以及,人们还可以加上,友谊和情感而不是仇恨和敌意。他说,我们必须对无论何种依恋都没有差别,因为这些依恋一旦使我们失去在平衡中的同等重量,它们就变得过度,听从我们信仰的教诲的行为就是赞美上帝。①
①)“支配的”和“蘊涵的”目的的术语来自W.F.R.哈迪:《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中的目的着》,载于《哲学》第40卷(1965年):这种用法他没有在《亚里上多德的伦理理论》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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