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①
支配性目的观点的极端性常常由于所提出的目的的含糊与模棱两可而掩盖起来。所以,如果人们相信上帝是(当然他必然是)一个道德存在物,那么为他服务的目的首先就在下述范围内是不明确的:神意没有明确地区别于启示,或者,没有明显地区别于自然原因。由于这些限制,神学的道德学说提出了同样的平衡各种原则和决定先后次序的问题,这给其它观念造成了麻烦。由于在这里总是存在着争论,这个由宗教伦理学提出的解答仅仅是表面的。而且当支配性目的明显地被规定为获得某种诸如政治权力或物质财富等等客观目标时,它的潜在的狂热和非人性就当然地表现出来。人类的善是异质的,因为白我的目标是异质的。虽然使我们的全部目标从属于一个目的严格地说来并不违反合理选择原则(无论如何不违反计算原则),它对我们来说仍然是不合理的,或更恰当地说可能是疯狂的。由于体系的原因,自我被损害了,并且被置于从属于它的一个目的服务的地位。
- 作为一种选择方法的快乐主义
在传统.上,快乐主义是被按两种方式来解释的;或被解释为唯一的内在的善是快乐感这样一个论点,或被解释为人们追求的唯一事物是快乐这样个心理学论题。然而,我将以第三种方式来理解快乐主义,即,把它理解为在努力地实现审慎的支配性目的观念。快乐主义试图表明一种合理的选择始终是可能的,至少在原则上是这样。虽然这种努力是失败的,它却使功利主义和契约论之间的对比明显地显示出来;由于这一原因,我将对它作扼要的考察。
我设想快乐主义者是这样推理的。首先他认为,如果人生应由理性指导,那么必定存在一个支配性目的。除非把我们的相互冲突的目标作为实现某种较高目的的手段,否则就无法使它们平衡。第二,他把快乐狭隘地了解为愉快感。作为情感和感觉的一种特性,快乐被看作支配性目的的唯一可能的角色候选人,因而它是唯一的自身就是善的东西。如果是这样,快乐自身就是善这样一种观念就并没有被直接当作一个第一原则,因而并没有被看得与我们所考虑的价值判断一致。宁可说,快乐是由于-个排除的过程而达到作为支配性目的的地位的。假如有许多可能的合理选择,这样一个目的必定是存在的。同时,这个目的不可能是幸福或任何客观的目标。为避免前一个观念的循环性和后一个观念的非人性和狂热、快乐主义者转而向内。在某些可由内省确定的感觉或情感的明确性质中,他发现了最终目的。如果我们愿意,我们能够假定,如其它条件相同,快乐可以被明确规定为情感或经验的普通特性,我们对这种特性有一种称赞的态度并希望去延长它。所以,为了形象地说明,一个人可以说快乐是在闻到玫瑰香味、尝到巧克力味、受人报答时的情感等等经验中司空见惯的特性,以此类推,痛苦便是一些与此相反的经验的特性。①
①《反异教大金》,第3部,第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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