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快乐主义者主张,一个有理性的当事人准确地了解在确定他的善时应采取何种程序:他应当确定对于他可能的计划中哪一项能使他达到快乐与痛苦的最大的净余额。这项计划规定着他的合理选择,即安排他的相互冲突的目标的最好方法。然后运用计算原则进行繁琐的计算,因为所有的好东西是同质的因而作为一个快乐目的的手段是可比的。当然这些估价还不确定,还缺乏知识,而且在正常情况下只能作出最粗略的估价。然而对快乐主义来说这算不上什么困难:最重要的是最大快乐提供了一个清晰的善观念。到这一步据说我们就了解了那个唯一的东西,对它的追求给我们提供了合理的生活形式。主要是由于这些理由,西季维克认为快乐必然是指导审慎思考的单一的合理的目的。①
①)这个说+米AC.D,布罗德:《于二用四论》(数,劳特科奇和基根·保罗公司,1930年版),第185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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