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需要指出下述事实:存在着不同种类的其自身就不可比的愉快感,以及不同种类的量度、强度与持久性。当它们冲突时我们如何权衡它们?我们应当选择一种情感的短暂而强烈的体验而不选择另一种情感的微弱而持久的体验吗?亚里士多德说好人在必要时肯为朋友献身,因为他宁愿选择短暂而强烈的快乐而不愿选择持久而温和的快乐,宁愿过几个月的高尚生活而不愿过许多年的平庸生活。③但是他如何决定这一点呢?而且,正如桑塔耶那指出的,我们必须确定快乐和痛苦的相对价值。当彼特拉克说一千种快乐抵不上一种痛苦时,他是采取一种较这两者更根本的标准来比较它们的。人必须自己作出这种抉择,必须把他的全部倾向和欲望;把现在和将来考虑在内。显然我们没有越出审慎的合理性一步。由众多的目的带来的麻烦又一次在主观情感中到处表现出来。 ①
可能有人提出反对意见说,这些麻烦已经在经济学和决策论中解决了。但是这一论点是基于一种误解之上的。例如,在需要理论中,人们假定消费者的偏爱选择满足各种假设条件:它们在选择对象之上规定了一整套次序,并表现着对象的那些突出而持久的性质。根据这些假设,可以表明存在着一种功利函数,当且仅当一个可能的选择对象的函数值比另一个的更大时它才被人们选择,在这个意义上,这种功利函数是和人们的偏爱选择相一致的。这种函数表现着个人选择的特点,并且,假如他的偏爱满足一定之规的话,也表现着他实际偏爱的事物的特点。这种功利函数对一个人如何把他的抉择安排成一个可以从头做起的一致的次序的问题没有确定任何东西。它也不可能明确地作为某个人可以合理地依循的选择的第一人称程序,因为它仅仅记录他的审慎思考的结果。经济学家们假定,有理性的人们的选择所满足的那些原则最多只能作为我们进行抉择时考虑问题的指导准则。但是按照这种理解,这些标准恰恰是合理选择的原则(或与之相似的东西),于是我们又回到审慎的合理性。 ①
①)见布罗徳:《五种伦理理论》,第187页。
②在《伦理学力法》第127页,西季维克拒绝快乐是独立于与意志的关系的情感的一种问度的性质。他说这是一部分作者们的见解,但是他不接受这种见解。他规定快乐“足一种情感,这种情感,当为有理性的存在物所体验时,至少被理解为位得向征的或—相比之下更可取的”。但是他在这思反对的观点似正是他在后来为引入日的的一致性而提山的最示标准所依赖的基端。见该书第405一407页。则快乐主义的选择方法就不再提供可以依循的指示了。
《尼可马克伦理学》,第1169页a17—26。
④《合乎常识的理性生活》(纽约,查尔斯·斯克里布纳父子公司,1905年版),第2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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