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本节的结论,我应当说,为了确定一种一致的理论,一种目的论学说必然被驱赶到某种形式的快乐主义之中去。然而这种倾向的确显得具有一定合理性。人们可以说,就其试图表达一种清晰的可应用的道德推理方法而言,快乐主义是目的论的有代表性的倾向。快乐主义的弱点表明不可能把一种恰当的有限的目的规定为最高目的。这说明目的论学说的结构是根本错误的:它们从一开始就以一种错误的方式把正当和善联系起来。我们在试图赋予我们的生活以某种形式时不会首先关心被独立地规定的善。我们愿意接受的,不是那些从根本上展示着我们的本性的目标,而是这样一些原则,这些原则统治着人们借以形成其目标的背景条件,和人们追求这些目标的方式。由于自我优先于目的,昌的由自我确认,甚至一种支配性目的也是由自我在大量的可能性中选择的。人们不可能超出审慎的合理性。因此,我们应当把目的论学说提出的正当和善之间的关系翻转过来,把正当看作是优先的。这样就从相反的方向上提出了道德理论。我现在将根据契约学说来解释最后这段陈述。
85.自我的统一
前面的讨论的结论是,我们不可能借助一个目的合理地作出我们的全部选择。有意义的直觉主义因素在确定善中发挥着作用,在目的论理论中,这些因素肯定影响着正当观念。古典的功利主义者力图通过快乐主义学说来避免这种结果然而一无所获。但我们不能停止在这一点上。对于快乐主义试图回答的选择问题,我们必须找到一种建设性的解决办法。所以我们又一次面对着这个问题:如果不存在决定着种种恰当目标的单一目的:一项合理的生活计划应如何确定?现在已经可以提供这个问题的答案:一项合理计划是根据善的强理论规定的审慎合理性而乐于选择的一项计划,还有待证实的是,在契约学的范围内,这一回答是完满的,而且不会产生困扰快乐主义的那些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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