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如果把作为一种第一人称选择理论的快乐主义的那些根据用于正当理论,功利原则就十分似真。因为,我们若假定(由愉快感规定的)幸福是唯一的善,那么,如真正的直觉主义者承认的,这一假设至少是表面可信的最大限度地扩大幸福的正当原则。如果这一原则不单独地起调节作用,就一定还有某些其它标准:例如,应赋予某种重要性的分配。但是应当根据何种社会行为的支配性来平衡这些标准呢?假如只要正当判断应当合理而不专断,这一目的就必然存在,那么功利原则似乎详细规定着这个必要目的。其它原则都不具有规定这个正当行为的最终目的的必要特征。我相信,这种推理是密尔的所谓的功利的证明的主要基础。①
现在,在作为公平的正义这里,由于正当的优先性和康德式解释,整个观点颠倒过来了。为说明这一点,我们只需回忆一下原初状态的特点及所选择的诸原则的本性。各方把道德人格面不是对苦乐的能力视为自我的基本方面。他们不了解人们有何种最终目标,而且拒绝所有支配性目的观念。因之他们不会想到去承认快乐主义形式的功利原则。他们没有更多的理由赞同这一标准而不去尽可能提高其它具体对象。他们把自己看作能够并确实在选择他们的(经常是多数的)最终目的的存在物。正如一个人应很据充分的知识(在这里没有限度)决定他的生活计划一样,多数的人应当在给每一个人以作为道德的人的公平资格这种境况下确定他们合作的条件。原初状态各方的目标在于为每个人塑造他的自我统一创造公正而有利的条件。他们对自由和公平地运用自由的那些手段的兴趣(利益),是他们把自已视为有选择生活方式的平等权力的道德的人的表现。所以他们承认,正义的两条原则,只要环境许可,就应当按先后顺序来排列。
① 见《功利主义》第4章。有必要指出率六作了详细讨论的这一章,尤其足第3部分,因为密尔似乎认为如果他传证明幸福是唯一吃善,他就正明了总利原到罚是正当的标准。这一章以功利原则的证明为标题,4是提供我们却是对福单独地站显善这一要义的一种论证,而没有引出关于正当观念的任何结论。只有当回过头看第一意,当理解了我在第8节中讨论并在以上正文中概述的密尔关于一种道德理论的结构的概念时,我们才能清楚地阐述出密尔的全部前提,密尔根据这些前提把他的论点当作了一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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