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假如正当和正义具有此种优先性,善观念的不确定性就不会产生麻烦。事实上,引导一种目的论去接受一种支配性目的的那些考虑将失去力量。首先,选择中的纯粹偏爱因素虽然不可能消除,却受到已经获得的正当观念的约束。由于人们的相互要求不受偏爱的影响,不确定性就是相对无害的。而且,在正当原则许可的范围之内,没有必要区别正确性和审慎的合理性的不同标准。如果一个人的生活符合审慎的合理性这一标准,如果他成功地实施着他的计划,并同时认为这个计划值得去实现,就没有理由说他要是做了某种其它的事便更好。第二,我们无需为得到一种清晰而有效的正当观念而超出审慎的合理性之外。正义原则有确定的内容,而且支持正义原则的论证仅仅使用对善的弱描述及其基本善的详细表。一俟正义观念得以确立,正当的优先性将保证正义原则在次序上的优先性。因而使支配性目的对目的论理论产生吸引力的两点考虑在契约论中不存在了。这就是理论结构的翻转的影响。
早些时在介绍对公平的正义的康德式解释时,我曾提到,在某种意义上,正义原则的一致同意这一条件甚至表达一个单一的自我的本性(见第40节)。这种意见立即就显得自相矛盾。一致同意的要求何以没有成为一种约束?一个原因是无知之幕保证着每个人都会按同种方式推理,因而一致同意的条件被看作不言而喻的。但更深入的解释在于下述事实:契约论具有一种与功利论相反的结构。在功利论中,每个人在具有充分的知识的条件下无障碍地制订他的合理计划,同时,社会最大限度地提高人们制订出来的计划的总的实现。另一方面,在作为公平的正义这里,所有的人都先一致同意一些原则,他们的相互要求应当依据这些原则来解决。这些原则于是获得了绝对的优先性,以便能不加思索地用它们调节社会制度,每个人也就按照符合这些原则的方式构想他的计划。偶然地违反了正义原则的计划必须修订。所以,优先的共同协议从一开始就规定了每个人的计划的共同的基本结构特点。作为一个自由平等的道德的人,自我的本性是人所共有的,合理计划的基本形式方面的相似性表现着这一事实。而且,如社会—作为诸种社会联合的社会联合———这一概念所表明的,一个共同体的成员们彼此参与着他人的本性:我们欣赏他人所做的事,就好像这些事情是我们所做的而不是他们为我们所做的;而我们所做的事也在他人那里受到同样的评价。由于自我是在许多自我的活动中实现的,和所有的人都会同意的原则相符的正义关系最适合于表达每个人的木性。于是,一个一致的协议的要求最终把人们—作为一个社会联合的成员,他们追求着共同体的价值——的观念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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