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有这样的看法:一且正义原则具有次序上的优先性,那就终究存在着一个组织我们生活的支配性目的。然而这种观念是基于一种误解之上的。诚然,正当原则在词典式顺序上优先于效能原则,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从这里可以看出,这种优先性树立了一种社会秩序的理想观念,这种观念将调节社会变革的方向和改革的努力(见第41节)。但是,规定着这种理想对人们的要求的是个人的义务和责任的原则,而这些原则并不始终赋予这些理想以控制权。此外,我一直假定人们提出的支配性目的属于一种目的论,在这种理论中根据定义善就是正当的。这种目的的作用部分地是使正当的观念更加精确。在作为公平的正义这里没有这种意义上的支配性目的,如我们已经看到的,也没有人需要这种日的。最后,目的论的支配性目的是如此被规定的,以致我们永远不能实现它,正是因为这一点实现它的命令才始终起作用。我们来回忆一下前面谈到过的对功利原则不适于加以一种词典式顺序的原因:这种顺序将永远不能发挥作用,除非在打破了这种联系本身的特殊场合。另一方面,正义原则却提出一些多少明确的社会目标和限制(见第8节)。一旦我们实现了某种结构的制度,我们就在它的安排允许的界限内自由地决定和追求我们的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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