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解释提供了这个问题的明确答案。我们假定如果某人有一种有效的正义感,他就将具有一种按相应的原则去行动的调节性欲望。那么合理选择的标准就必须把这种欲望考虑在内。如果一个人根据审慎的合理性愿意按正义观点而不是按其它观点去行动,那么对他来说这样做就是合理的。因而在这种形式中,问题很平常;作为他们所是的那种人,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的成员们对的公正行为的欲望超过其它的欲望,满足这种欲望是他们的善的一部分。一且我们获得了一种真正终结性的和有效的正义感,由于正义的优先性的要求,我们就会实行一一只要我们是理性的——一项引导我们保持和鼓励这种情操的生活计划。由于这个事实是公认的,第一种不稳定性就不再存在,因而第二种不稳定性也就不再存在。真正的一致性问题在于,如果我们设想某人只在这种程度上,即,仅当他的正义感是用善的弱理论所表达的那些理由来描述的时候,才珍视他的正义感,会发生什么。我们不应当依赖那种纯粹良心行为学说(见第72节)来回答这一问题。因此,假定行为公正的欲望不是一个像避苦、冷淡或实现有蕴涵的利益的欲望那样的最终欲望。假定正义理论提供着关于正义感欲求的对象的其它描述;我们必须用这些描述来说明,一个遵循善的弱理论的人可能实际地巩固这种情操,使之成为他的生活
①见非力普·富特:《道德信念,裁于《亚里士多德学会会刊》第59卷(1958一1959年),第104页,我极大地受益于该文,虽然我没育完全同意它的规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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