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的调节因素。
上面是对于问题的规定。现在我想通过已经提出的各种论点来指出一致性的根据。首先,由于契约论的要求,正义原则是公开的:它们描述了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的成员们共有的得到普遍承认的道德信念的特征(见第23节)。我们不去研究某人会对这些原则发生怀疑的问题。根据假设,他也像所有其他人一样,承认从原初状态的观点来看,对正义原则的选择是最好的选择(当然,这一点会经常受到怀疑,但这是另外一个问题)。这样,由于其他人被假定为具有(并继续具有)一种有效的正义感,我们假设的个人就将考虑一种实际的策略:即假装有某种道德情操,而同时准备着一有发展他的个人利益的机会出现,就像一个自由骑手那样去做。由于正义观念是公开的,他就将考虑是否要采取一种系统的欺骗和虚伪的作法,就将毫无信念地—这适合于他的目的一伪装接受公开的道德观点。这种欺骗和虚伪是不公正的这一点我想是不会打扰他的,但是他在谋算时不得不付出心理上的代价:他必须采取预防手段,必须保持他的姿态,必须忍受由此带来的自发性和本能方面的损失。①可以说,在大多数社会中,这种伪装所付的代价可能还不很高,因为制度的非正义和司空见惯的其它人的醒龊行为使一个人的欺骗尚可容忍,但是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则没有这种安慰。
这种看法得到下述事实的支持:在公正行为和自然态度之间有一种联系(见第74节)。根据正义原则的内容和道德心理的法则,想公正地对待我们的朋友和给我们所关心的人们提供正义的保护的愿望,在很大程度上同与他们相处和为他们分忧的欲望一样,是这些情感的一部分。因而,假如人们需要这些依恋关系,那么,这种谋略就可能仅仅对于同我们有感情和同情以及所珍视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是我们为之献身的—的联系的那些人们说来,才是公正行为的谋略。但是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里,假如心理学的三条法则有效地发挥作用,这种联系就会极大的扩大并且把同制度的联系包括进来。此外,我们一般地也无法确定谁应当受我们的不公正的伤害。例如,如果我们在付税时欺骗,或找机会逃避对共同体应尽的职份,那么,我们就伤害了每一个人,伤害了我们的朋友和伙伴以及其它人。诚然,我们可能给我们特别喜欢的人们带来好处并由于这一点而悄悄原谅自己,但是这会成为一种前途未卜的、复杂的事情。所以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一—在这里存在对个人对社会都是十分广泛的有效联系纽带,并且我们无法确定谁应当因为我们的欺骗而受损失—中,存在着保持一个人的正义感的强有力的根据。保持正义感以一种正常的简单的方式维护着公正制度及我们所关心的那些人,并引导着我们去迎接新的和更广泛的社会联系。
① 见富特:同上书,第104员。
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