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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60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72 ·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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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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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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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件要记住的事情是,当原则述及个人或要求每一个人都从不平等中得益时,这里的人是指占据着由社会基本结构确定的各种地位、职务等的代表人。这样在应用第二个原则时,我就将假定可以把一种对福利的期望指定给占据这些地位的代表人。这种期望指示着从他们的社会地位所展望的生活前景。一般来说,这些代表人的期望依赖于整个基本结构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当这种分配改变时,期望也就改变了。所以,我假定这些期望是相互联系的:若提高某一地位代表人的前景,大概就要增益或减损另一地位代表人的前景。由于原则是适用于制度的,第二个原则(或宁可说是它的第一部分)就要参考代表人的期望来说明。如我下面将讨论的,两个原则不适用于那种按姓名分辨的特殊个人的特殊物品的分配。那种某人要考虑怎样把某些东西分配给他认识的需求者的情况,也不在我们的原则讨论范围之内。我们的原则是要调节基本制度的安排。我们决不要犯这样的错误:以为从正义的角度看,一种对专门的人进行的管理性的利益分配和社会的恰当设计之间会有很多相似之处。适用于前者的常识性直觉对后者可能只是一种贫乏的指导。

第二个原则坚持每个人都要从社会基本结构中允许的不平等获利。这意味着此种不平等必须对这一结构确定的每个有关代表人都是合理的,如果这种不平等被看作是一种持续的情形,每个代表人宁愿在他的前程中有它存在而不是没有它。我们不能根据处在某一地位的人们的较大利益超过了处在另一地位的人们的损失额而证明收人或权力方面的差别是正义的。对自由的侵犯很少能通过这种方式来抵消。用于基本结构的功利土义原则要我们最大限度地增加代表人的期望总额(按古典功利主义观点,这总额由代表人代表的人数来衡量),这允许我们用一些人的所得补偿另一些人的所失。相反,两个正义原则却要求每个人都从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获利。然而,如果把平等的最初安排当作一个水平基点,显然有无数的方式可以使所有人得利。那么我们怎么在这些可能性中选择呢?对原则的说明必须使它们能产生一个决定性的结论。我现在就转向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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