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看来,我们并不能说AB线上任一点都优于OAB区域内的所有点。线段AB上的每一点都仅仅优于那些在它左下区域内的各点。这样D点就优于连接D、a、b点的虚线划出的长方形区域内的所有点。但D点并不优于E点。这两点不可能比较出等级。然而C点却优于E点,而且,曲线AB上那些属于以E点作为三角形的一个顶点用斜线划出的小三角形区域的各点也都优于E点。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用一条与水平轴夹角为45°的线来表示平等分配的轨迹(这假定着一种以两轴为代表的人际关系的基本解释,是在前面评论中没有的假定),如果我们把这也看作抉择的一个附带根据,那么考虑到这全部条件,D点可能就比C点和E点更可取,因为它更接近于这条斜率为1的表示平等的直线。一个人甚至可能认为,象F这样一个区城内的点,要比作为效率点的C点更可取。实际上,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正义原则是先子对效率的考虑的,因此,大致来说,代表正义的分配的内部点一般要比代表不正义分配的效率点更可取。当然,图4仅仅描绘了一种很简单的状况,不可能用于社会基本结构。
然而,存在着许多有效率的结构。例如,那种一个人得到全部产品的分配也是有效率的,因为没有别的可使某人得益而不使其他人受损的再分配办法。这个占有全部产品的人决不能失去什么。但我们当然不能接受这种不平等分配的效率所可能暗示的东西,即以为一切分配都是有效率的。只要一种分配使某些人愿意与别人交换物品,它就不可能是有效率的,因为交易的意愿说明有一种改善某人的境况而不损害别人的再分配形式。的确,一种有效率的分配应是一种在其中不可能发现更有利的交换的分配。在此意义上,那种一个人占有一切的分配之所以是有效率的,是因为别人没有任何东西能和他交换。效率的原则从而就容有许多种有效率的结构,每种有效率的安排都比一些别的安排要好,但任何有效率的安排都不比另一个有效率的安排更好。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