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效率原则可以参照各代表人的期望应用于社会基本结构。①这样,我们就可以说,对于社会基本结构中某种权利和义务的安排来说,只要不可能把规范改变得、把权利义务方案重订得能提高某些代表人(至少一个)的期望而不同时降低另一些代表人(至少一个)的期望,这种安排就是有效率的。当然,这些改变必须符合别的原则,即,在改变基本结构时,我们不允许违反平等自由的原则或地位开放的要求。能够改变的是收入和财富的分配,是组织的权力和一些别的调节合作活动的权力形式。在保证自由和开放的前提下,这些基本善的分配可以调整、修正各个代表人的期望。对于某种社会基本结构的安排来说,如果没有别的可改善某些人的前景而不损害另一些人的前景的再安排方式,这种安排就是有效率的。
我猜想存在着许多这种有效率的社会基本结构的安排。每一安排都标志着一种对社会合作利益的特殊划分。问题是要在它们之间进行选择,找到一种正义观来选出一种有效率的同时也是正义的分配形式。如果我们做到了这一点,我们将超越单纯的对效率的考虑,而且是以一种与它相容的方式超越的。这里,对于那种认为只要社会体系是有效率的就没有理由关心分配的观点作些考察,是很自然的。这种观点等于宣布说所有有效率的安排是同等正义的。这一宣称对于在一批给定个人中间的特殊物品的分配当然是古怪的;从正义的立场看没有人会认为恰巧由某一个人占有一切这件事无关宏旨。这一宣称对于社会基本结构来说看来也同样不合理。可能有这样一种情况:在某些条件下,若不降低某一代表人(比方说土地所有者)的期望,就不可能对农奴制做出任何重要的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农奴制就是有效率的。但在同样的条件下也可能发生另一种情况:若不降低某一代表人(比方说自由劳动者)的期望,就不可能对一种自由劳动体系作出改变,在这种情况里自由劳动制也是有效率的。广而言之,凡是一个社会被相应地划分成一些阶层的时候,是有可能在一个时期里使有关的各方的利益都得到最大限度的增加的。这些最大值至少给予这种划分以许多有效率的点,因为在这些代表中,没有一方能脱离此种划分而在不降低某一方(即跟最大值的确定有关系的一方)的期望的前提下提高另一方的期望。所以,这些极端情形的每一个都是有效率的,但它们肯定不可能都公正,也不都同等地不公正。这些评论仅仅把某个人占有一切这种给定个人中的产品分配仍有效率的情况与社会体系中的情况作了类比。
①有关巴莱多标准在公开规范体系中的应用,见J.M布坎南:《巴莱多最佳原则的相关性》,载于《冲突之解决杂志》第6卷(1962年),以及他同戈登·塔洛克合著的《同意的计算》(安阿伯,密执根大学出版社,1962年版)。在把这个原则和其它原则用于制度时,我遵衍了《规范的两个概念》《载于《哲学评论》第64卷,1955年)中的一个观点。这样敞在其它方面有一种通过公开效果限制原则之应用的忧点,见第127页注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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