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将对这一原则略加评论。首先,在采用它时,我们应区别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最少获益的那些人的期望的确是最大限度地增加了(当然,是在前述的限制条件下)。对那些状况较好的人的期望的任何改变都不可能改善境遇变差的人的境况。这样的最好的安排中包括着我将称它为一个完全正义的方案。第二种情况是所有那些状况较好的人的期望至少对较不幸的那些人的福利有所贡献。亦即,如果他们的期望被降低,最少获益的那些人的前景也要受损。但这里却没有达到增加的最大值。甚至较有利者的较高期望也会提高那些处在最底层的人们的期望。我将认为这第二种方案是充分正义的,但不是最好的正义安排。我们说,当一种或几种较高期望变得过度的时候一种与之联系的方案便是不正义的。如果这些期望被降低,最不利者的状况将得到改善。一种安排的不正义程度要依较高期望的过分程度和它们对别的正义原则,例如机会平等原则的违反程度而定。但我在此不想准确地衡量非正义的程度。在此要注意的是:尽管差别原则严格地讲是一种最大值的原则,在那些部没有达到最好安排的情况之间仍有一种重要的区别。一个社会应当避免使那些状况较好的人的边际贡献是一负数,因为,即使其他条件相同,这看来也比虽未达到最好安排但捐助是一正数的方案有更大的缺陷。在富人和穷人之间的差距越大,穷人的状况也就越差,这违反了相互有利和民主平等的原则(见第17节)。
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