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说过社会基本结构是正义的主要问题。如我们所见,这意味着首要的分配问题是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合法期望的调节。当然,任何伦理学理论都承认社会基本结构作为正义主题的重要性,但并非所有的理论都同样地看待这种重要性。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社会被解释为一种为了相万利益的合作冒险。其基木结构是一个公开的规范体系,它确定一种引导人们合力产生较大利益,并在此过程中分派给每一合理要求以应得的一份的活动方案。一个人做什么要依公开规范认为他有权做的而定,反过来,一个人有权做的又依赖于他所做的。最终的分配是通过尊重某些权利达到的,而这些权利又是由人们根据合法期望约定去做的事情决定的。
这些考虑暗示着作为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来论述分配的份额问题的想法。①直觉的观念是:要这样设计社会系统,以便它无论是什么结果都是正义的(至少在某一范国而言)。纯粹的程序正义的概念可以最好地通过对完善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比较来理解。为说明前者,可考虑公平分配的最衙单情形。一些人要分一个蛋糕,假定公平的划分是人人平等的一份,什么样的程序将给出这一结果呢?我们把技术问题放在一边,明显的办法就是让一人来划分蛋糕并得到最后的一份,其他人都被允许在他之前拿。他将平等地划分这蛋糕,因为这样他才能确保自己得到可能有的最大一份。这个例子说明了完善的程序正义的两个特征。首先,对什么是公平的分配有一个独立的标准,一个脱离随后要进行的程序来确定并先于它的标准。其次,设计一种保证达到预期结果的程序是有可能的。当然,在这一事例中有某些假设,比方说被选择的人在技术上能够均等地划分这块蛋糕,并且有想得到他能得到的最大一份的愿望等等。但我们可略去这些细节,关键的是有一个决定什么结果是正义的独立标准,和一种保证达到这一结果的程序。显然,在具有重大实践利害关系的情形中,完善的程序正义如果不是不可能,也是很罕见的。
①有关一种程字正义的般讨论,见布兰·巴里:《政治的论证》(伦敦,劳特利奇和基根·保罗公司,1965年版),第6。有关公平划分的问题,见R.D.店斯与雷华德·雷法:《游戏和决定》(纽约,约翰·威利父子公司,1957年版),第363一368页:[府果斯坦豪斯:《公平划分的问题》,载于《计量经济学》第16卷(194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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