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最后,应当注意到,差别原则(或者由它表达的观念)很容易和我们的正义论的一般观念和谐一致。事实上,正义的一般观念只是应用于所有基本善(包括自由和机会)的差别原则,所以不再被特殊观念的其他部分所限制。在对正义原则的较早的简略讨论中这是很明显的。正象我将要不时指出的那样,这些序列中的原则是一般观念在社会条件改善时最终要采取的形式。这个问题与我将在后面(见第39、82节)要讨论的自由的优先问题有联系。而在此时我们已足可以说:这种或那种差别原则始终是基本的原则。
- 机会的公平平等和纯粹程序的正义
现在我想评论第二个原则的第二部分,它在后面将被理解为机会公平平等的自由主义原则。我们决不可使它混淆于向才能开放的前途的概念,也不能忘记;由于它与差别原则相联系,它的推论相当清楚地区别于对两个原则的自由主义解释。特别是,在第17节我将试图展示:这一原则并不象反对者所认为的引向一个英才统治的社会。在此我希望考虑一些别的问题,特别是它与纯粹程序正义观念的联系。
然而,首先我应当指出;要求地位开放的理由不仅仅是、甚至主要不是效率的理由。我并不是认为如果实际上所有人都能从一种安排中得利职位就必须开放。因为,以下情况也许是可能的:通过赋子予某些不完全开放的职位以权力和利益,可使每一个人的状况得到改善。虽然这些职位并不完全开放,但这或许更能吸引较高的人才和鼓舞较好的表现。可是,地位开放的原则是不允许有任何限制的。它表达了这样的信念:如果某些地位不接照一种对所有人都公平的基础开放,那些被排除在外的人们觉得自已受到了不公正待遇的感觉就是对的,即使他们从那些被允许占据这些职位的人的较大努力中获利。他们的抱怨有道理不仅是因为他们得不到职位的某些外在奖赏例如财富和特权,而且是因为他们被禁止体验因热情机敏地履行某些社会义务而产生的自我实现感。他们被剥夺了人类的一种基本善。
① 这一点可见斯恩的《集体选择与社会福利》第138页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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