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别原则解决了人际比较中的某些困难。这是从两方面进行的。首先,只要我们能鉴别出最少受惠的代表人,然后就仅需要对福利的通常判断就够了,我们知道应从什么地位去判断社会体系。它不涉及这一代表人与其他代表人状况比较的差距究竟多大的问题。如果各种地位能够按较好较差排列,就能发现最低的地位,基本衡量标准的进一步困难就不再出现了,因为不再需要任何别的人际比较。当然,在最大限度地增加最少受惠者的利益时,我们无需超越通常的判断。如果我们能决定社会基本结构中的一种变化是否使他状况变好或变坏,我们就能决定他的最好状态。我们不必知道他喜欢一种状况更甚于另一种状态的程度。这样差别原则就对我们有关福利的判断的精确性要求得少些。我们在涉及一个基本的衡量时决不需要计算利益的总额。尽管为了找出最低状态需要进行定性的人际比较,但对其余状态来说,找出一个代表人的通常判断就足以应付了。
差别原则也简化了人际比较的基础,从而避开了一些困难。这些比较是根据对基本的社会的善的期望做出的。事实上,我把这些期望直接定为一个代表人所能期望的这些善的指标。处于某地位的代表人的指标越高,一个同此地位者的期望也就越大。而基本的善(primarygoods),象我已经指出过的,是那些被假定为一个理性的人无论他想要别的什么都需要的东西。不管一个人的合理计划的细节是什么,还是可以假定有些东西是他会更加喜欢的。如果这类善较多,人们一般都能在实行他们的意图和接近他们的目的时确保更大的成功。这些基本的社会善在广泛的意义上说就是权利和自由、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另一种很重要的主要善是一个人的自我价值感,但为简化起见我到第67节再讨论它)。显然,这些东西一般都符合对基本善的描述。鉴于它们是与社会基本结构相联系的,它们是社会的善;自由和权力是由主要制度的规范确定的,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也是由它们调节的。
①见H.L.A.哈特:《边沁》,载于《不列颠学院院刊》第48卷(伦敦,1962年),第340页以后;利特尔:《评福利经济》,第54页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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