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义论的主要观念
我的目的是要提出一种正义观,这种正义观进一步概括人们所熟悉的社会契约理论(比方说:在洛克、卢梭、康德那里发现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一个更高的抽象水平。①为做到这一点,我们并不把原初契约设想为一种要进入一种特殊社会或建立一种特殊政体的契约。毋宁说我们要把握这样一条指导线索: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正是原初契约的目标。这些原则是那些想促进他们自己的利益的自由和有理性的人们将在一种平等的最初状态中接受的,以此来确定他们联合的基本条件。这些原则将调节所有进一步的契约,指定各种可行的社会合作和政府形式。这种看待正义原则的方式我将称之为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as fairness)。
这样,我们就可以设想,那些参加社会合作的人们通过一个共同的行为,一起选择那些将安排基本的权利义务和决定社会利益之划分的原则。人们要预先决定调节他们那些互相对立的要求的方式,决定他们社会的基本蓝图。正象每个人都必须通过理性的反省来决定什么东西构成他的善—一亦即他追求什么样的目标体系才是合理的一样,一个群体必须一次性地决定在他们中间什么是正义的,什么是不正义的。有理性的人们在假定的同等自由的状况中做出的这一抉择(现在假定这一抉择已经产生)决定着正义原则。
①如书中所示,我将把下面的书看作契约论的经典:洛克的《政店2》下篇,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康德的从《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开始的一系到伦理学害作。鹤布士的《利维坦》尽管是伟大的,但它提出的间题是专类的。J.,商关提供了一个历史的概观:《社会契约论》,第2版(生津,克伦频出版社让,1957年版),还有奥托·吉尔科的《自然法与社会理论》,有内期特·巴克尔的英泽本(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34年版)。把契约论观点主要作为一种伦理学理论提出来的见G\_R,格赖斯:《道德判断的基础》(剑桥,剑桥人学出版让,1967年版)。亦见第110页注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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