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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8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20 · 正 义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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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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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义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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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处理方法初看起来可能不合传统,但我相信实际上并不如此。亚里士多德给予“正义”的较专门意义(从中衍生了许多我们所熟悉的提法)是避免贪婪(pleonexia),亦即避免通过夺去另一人的所有(他的财产、奖赏、职位等),或者通过拒绝给予某个人以他应得的尊敬、偿款和不遵守对他的诺言来为自己谋利。①显然,这一定义是适用于行为的,就人们有一种对正当行为的稳固有效的欲望(作为他们性格中的一个稳定因素)而言,他们被认为是正义的。然而,亚里士多德的定义显然预先假定了一种对什么应当是属于一个人的,什么是他应得的份额的解释。而这些应得的份额,我相信,通常都来自社会制度及制度所造成的合法期望。亚里士多德无疑不会反对这一说法,他肯定有一种可以解释这些要求的社会正义观。所以,由于我采取的定义是打算直接用于最重要的情形—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的,所以它和传统的正义概念就并没有什么冲突。

1《尼各马可伦理学》,第1129b—1130b页5。我遵循格雷戈里·弗拉斯脱在《<理想国)中的正义和幸福》一文中的解释,见《批评文集》,瓦斯脱编(加登城,组约,道布尔戴出版公司,1971年版),第2卷第70页以后。有关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讨论,见W,F.R。哈迪:《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理论》(牛律,克莱伦顿出版社,1968年版),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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