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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91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103 ·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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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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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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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相关的社会地位

在把两个正义原则应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时,我们要考虑某些代表人的地位,考虑社会体系怎样照顾他们。例如,差别原则要求较有利者的较高期望有助于最不利者的生活前程。或象我有时广义地说的,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必须有利于所有有关社会地位的代表人。那些处于这种地位的人们的前景提供了一个恰当的普遍观察点。但肯定不是所有社会地位都是相关的。因为,比方说,不仅有农场主,而且有生产乳制品的农场主,种植小麦的农场主,占有大片土地的农场主和小农场主等无数别的职业和集体。如果我们必须把这样多的地位都考虑进来,就不可能有一个条理一贯和容易把握的理论。评价如此多的冲突要求是不可能的。所以我们需要把某些地位鉴定为较基本的地位,以提供判断社会体系的恰当立场。这样,对这些地位的选择也变成了正义论的一部分。那么,它们要按照什么原则来鉴别呢?

为回答此问题,我们必须牢记正义的基本问题和两个正义原则处理这问题的方式。正如我强调的,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其理由是它的影响是极其深刻和广泛并自始至终。这一结构在划分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时使某些出发点比另一些出发点更为有利,两个正义原则要调节的正是这些不平等。一旦满足了这两个原则,别的不平等就被允许从人们符合自由联合的原则的自愿行动中产生。这样,各种相关的社会地位可以说就是一些被恰当地概括和聚集的出发点。在选择这些指示着一个普遍的观察点的地位时,我们遵循的是这样一个观念:两个正义原则试图减轻自然的偶因和社会的机遇的任意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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