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对期望的这一解释实际上代表着一种共同意见——认为要仅仅参照那些被假定是所有人都更喜欢的东西来比较他们的境况。所以,这看来是建立一种公认的客观标准,即建立理智的人们都能接受的共同标准的最可行方式。然而,对怎样评价幸福,比方说,评价主要由人们在执行他们的合理计划中取得的成功、而非由这些计划的内在价值决定的幸福,却不可能有类似的统一意见。这样,在基本善的基础上建立“期望”这一概念就又是一种简化的手段。在此我想说明一下:这一个或其他的简化概念都伴有某种哲学的解释,虽然这并不是始终必要的。理论的推演当然不能仪仅是简化,而是必须鉴别某些解释我们想理解的事实的的基本观点。同样,一种正义论的各部分也必须表现社会结构基本道德特征,如果这些特征中的某一个似乎被搁置一边,那么我们最好能使自己确信它并不属于基本道德特征之列,我将努力遵循这一规则。但即使这样,正义论的健全性也是既表现于其前提的自明的可接受性中,也表现于其结论之中。的确,它的前提与结论不可能被有效地分离,因此,对制度问题的讨论(特别是在第二编中)初看起来可能是非哲学的,但实际上却是不可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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