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立场是一恰当的立场。
用于判断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代表人的定义却不是那么令人满意。其中一点是,当我把这些代表人看作是由收入和财富水平所决定的时候,我假定这一类的基本社会善是与权力和权威紧密相关的,以此来避免确定指标的困难。即我假定那些拥有较大的政治权力,或处在制度较上层的人们一般在别的方面也状况较好。总的来说,这一假定对于我们的目的来说是足够可靠的。还有一个问题是要挑选多少这样的代表人,但它并不是关键问题,因为差别原则选择一个代表扮演一个专门的角色。严重的困难是怎样确定最不利的群体(the least fortunate group)。
在此看来不可能避免某种专断。一种可能的办法是选择一种特定的社会地位,比方说不熟练工人的地位,然后把所有那些与这一群体同等或收入和财富更少的人们与之合在一起算作最不利者。最低的代表人的期望就被定义为包括这整个阶层的平均数。另一个办法是仅仅通过相对的收入和财富而不管其社会地位来确定。这样,所有达不到中等收入和财富的一半的人都可以算作最不利的阶层。这一定义仅仅依赖于分配中较低的一半阶层,有使人集中注意最不利者与居中者相隔的社会距离的优点。①这一距离是较不利的社会成员的境况的一个本质特征。我想这两个定义中的任何一个,或它们的某种结合,都能足够好地服务于我们的理论。
无论如何,我们要在某种程度上聚集状况最差者的期望,被选择作为这些计算基础的人是处在一种特殊范围里的。但我们还是有权在概括差别原则的某些内容时诉诸实际的考虑。哲学或其它理论提供精细区分的潜力迟早要被用尽的。我因此假定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理解差别原则要以这些方式中的一种来确定。他们从一开始就把它解释为一种有限聚集的原则,并在与其他标准的比较中如此评价它。这并不是说似乎他们同意把最不利者设想为字面上状况最差的个人,然后为使这一标准生效再在实践中采用某种均分的形式。相反,从原初状态的角度评价,它是本身切实可行的标准。①最后情况可能变成这样;对最不利者的更准确的定义被证明是不必要的。
①对这一定义,见M,J.鲍曼对所谓富克斯标准的讨论:《富足让会中的贫困》,收人《当代经济问题》,N,W.昆布兰编(霍姆伍德,伊利诺斯州,R,D.欧文公司,1969年版),第53一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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