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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 第 94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106 ·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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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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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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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作为公平的正义是尽可能地从平等公民的地位和收入与财富的不同水平来评价社会体系。然而,有时可能也需要考虑别的地位。例如,如果存在建立在确定的自然特征基础上的不平等的基本权利,这些不平等也将挑选出一些相关的地位。由于这些特征不可能改变,它们确定的地位就被算作社会基本结构中的出发点。两性的差别就是这种类型的差别,那些基于种族和文明的差别也是如此。这样,比方说,如果男人在基本权利的分配中较为有利,这种不平等就只能被一般意义上的差别原则如此辩护:只有当这种不平等有利于妇女、并能为她们接受的情况下才是正当的。类似的限制条件也适用于对等级制度或种族不平等的辩护(见第39节)。这种不平等增加了许多要考虑的相关地位,使两个原则的应用复杂化。另一方面,这些不平等是很少能适合予较不利者的利益的,因此,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通常只需考虑较少的相关地位就足够了。

那么以下一点是关键的:从相关地位的角度做出的判断排除了我们容易在较特殊境况中提出的要求。如果我们参照我们的特定地位想想我们自已就会知道;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总是能从两个正义原则的要求中得益。除非相关地位的观点有一优先权,否则人们还会在各种冲突的要求面前陷入混乱。这样,两个原则实际上就表达了一种通过给予我们的某些利益以特殊的重视来安排我们的利益的理解。例如,置身某一工业领域的人们常常发现自由贸易与他们的利益相敌对,也许,这种工业没有关税或别的限制就不可能保持繁荣。但如果自由贸易从乎等公民权或最不利者的观点看来是可取的,它就被证明是正当的,即使它损害到某些较特殊的利益。因为我们应预先同意正义的原则,以及它们从某些地位的立场看来是一致的应用。如果代表人的地位被过于狭窄地定义,就没有办法确保所有人在所有时候的利益。如果承认某些原则和应用它们的某种方式,我们就必定要接受这种推论。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自由贸易可以不受限制地全面推行。但限制它们的安排要从一种恰当的普遍观察点来考虑。

①我感谢斯各特·布尔曼澄清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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