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所知,补偿原则并不是提出来作为正义的唯一标准,或者作为社会运行的唯一目标的。它的有道理正象大多数这种原则一样只是作为一个自明的原则,一个要与其它原则相平衡的原则。例如;我们要相对于提高生活的平均标准的原则,或相对于推进共同利益的原则来衡量它。②但无论我们采取什么原则,都要考虑补偿的要求。它被看作是代表着我们的正义观念中的一个成分。而差别原则当然不是补偿原则,它并不要求社会去努力抹平障碍,仿佛所有人都被期望在同样的竞赛中在一公平的基础上竞争。但是,可以说,差别原则将分配教育方面的资源,以便改善最不利者的长远期望。如果这一目的可通过更重视天赋较高者来达到,差别原则就是可允许的,否则就是不允许的。在做出这一决定时,教育的价值不应当仅仅根据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来评价。教育的一个作用是使一个人欣赏他的社会的文化,介人社会的事务,从而以这种方式提供给每一个人以一种对自我价值的确信。教育的这一作用即使不比其它作用更重要,至少也是同等重要的。
所以,差别原则虽然不等同于补偿原则,但它却达到补偿原则的某种目的。它改变社会基本结构的目标,使整个制度结构不再强调社会效率和专家治国的价值。这样我们就看到差别原则实际上代表这样一种安排:即把自然才能的分配看作一种共同的资产,一种共享的分配的利益(无论这一分配摊到每个人身上的结果是什么)。那些先天有利的人,不论他们是谁,只能在改善那些不利者的状况的条件下从他们的幸运中得利。在天赋上占优势者不能仅仅因为他们天分较高而得益,而只能通过抵消训练和教育费用和用他们的天赋帮助较不利者得益。没有一个人能说他的较高天赋是他应得的,也没有一种优点配得到一个社会中较有利的出发点。但不能因此推论说我们应当消除这些差别。我们另有一种处理它们的办法。社会基本结构可以如此安排,用这些偶然因素来为最不幸者谋利。这样,如果我们希望建立这样一个社会体系,它使任何人都不会因为他在自然资质的分配中的偶然地位或者社会中的最初地位得益或受损,而不同时给出或收到某些补偿利益,我们就被引导到差别原则。
①见赫伯特·施皮格尔伯:《保卫人类平等》,载于《哲学评论》第53卷(1944年),第101,113一123页,D.D.拉菲尔:《正义与自由》,载于《亚里士多德协会会刊》(1950一1951年),第187页以后。
②例如见施皮格尔伯,同上书,第120页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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