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相关的社会地位就指示了一种普遍的观察点,两个正义原则将通过它应用于社会基本结构。通过这种方式,每个人的利益都被考虑到了,因为,每个人都是一个与别人平等的公民,都在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中,或作为分配基础的确定的自然特征系列中占有一个地位。相关地位的某种选择对一个前后一贯的社会正义论来说是必要的。被选择的地位应当符合它的最初原则。通过选择所说的出发点,我们贯彻了减少自然事件与社会环境中偶然因素的影响的观念。除非以一种泽及他人福利的方式,没有人能从这些偶然因素中获益。
- 平等的倾向
我希望在结束两个原则的讨论时,解释一下它们所包含的一种平均主义的意义,并拟消除一种说公平机会的原则将导致一个无情的英才统治的社会的反对意见。为了准备这件事,我注意到我确立的正义观的几个方面。
首先,我们可以看到:差别原则强调补偿原则所提出的一些考虑。这是有关不应得的不平等要求补偿的原则,由于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这些不平等就多少应给予某种补偿。①这样,补偿原则就认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这个观念就是要按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倾斜。遵循这一原则,较大的资源可能要花费在智力较差而非较高的人们身上,至少在某一阶段,比方说早期学校教育期间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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