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一点是差别原则表达了一种互惠的观念,它是一个互相有利的原则。我们看到,至少在链式联系有效的时候,每个代表人都能承认社会基本结构是旨在推进他的利益的。社会结构能向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不利者证明自己的正当性,在此意义上它是平均主义的。但是,以一种直觉的方式考虑相互有利的条件是怎样满足的看来是有必要的。让我们考虑任何两个代表人,A和B,设B是较不利者。实际上,由于我们最关心与最不利者的比较,我们就再假设B是最不利者。现在B能接受A的较好状况,因为A的利益是通过改善B的前景的方式获得的。假如不让A有这种较好地位,那么B的状况会比他现在的状况更坏。现在的困难是说明A也没有理由抱怨。也许由于他要让渡一部份利益给B,他得到的就比本来可能得到的要少呢?现在我们可以对这个较有利者说什么呢?首先,清楚的是;每个人的福利都依靠着一个社会合作体系,没有它,任何人都不可能有一个满意的生活;其次,我们只可能在这一体系的条件是合理的情况下要求每一个人的自愿合作。这样,差别原则看来就提供了一个公平的基础,在这一基础上,那些天赋较高者,社会条件较幸运者能够期待别人在所有人的利益都要求某种可行安排的条件下与他们一起合作。
有一种自然的倾向认为那些处境较好的人总是不应得到他们的较大利益,不管这些利益是否有利于别人。在此弄清楚“应得”的概念是必要的。以下一点是完全正确的:在作为一种公开规范体系的合作体制和由它建立的各种期望的条件下,那些希望改善自己的条件,做了这一体制宣布要奖赏的事情的人,是有权利获得他们的利益的。在此意义上,较幸运者有权要求更好的状况,这些要求是由社会制度建立的合法期望,社会是有义务满足它们的。但是这种意义之上的应得预先假定了合作体系的存在,它不去问是否从一开始合作体系的设计就要符合差别原则或某一别的标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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