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Ⅰ(表12.1),并没有从根本上偏离制度上认可的时间观。一个人,不管是试图利用合法手段(例如,勤奋工作)获得未来的领先地位,还是借助非合法(non-legitimate)手段追求未来的回报,都没有偏离追求个人成功这一主流取向,因此也没有偏离主流时间观。
类型Ⅱ,希望以集体主义的方式缓解困顿处境的人们可能(1)坚持他们文化中的个人主义理想,仅仅偏离了主流的个人主义行为方式,或者(2)还同时树立起了集体主义的反信念(counter-symbols),即,通过现在的集体行动可以实现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前者只是一种有限的偏离,例如为了建设或者完善组织,以便为个人带来更好的未来,宁可牺牲个人当下的满足;后者则表现出对主流时间观更加彻底的拒绝。
类型Ⅲ和类型Ⅳ指的是那些拒绝主流文化中积极主义的未来取向的人。无论是静观事件发生,还是独自沉浸于享乐之中,他们的时间取向是消极被动的,因此与之前讨论过的两种时间观有很大的不同。
这一分类引出了下面的问题:在不同的处境中的群体是否更倾向于一种时间观而不是另一种。
类型Ⅰ:个人主义的、积极的:顺应主流的时间观
在一个社会中,如果向上的社会流动受到推崇,并且向上流动的途径实际上就是现在,那么那些因为下层社会出身而目标受挫的人会把上层社会及其时间观作为自己的基准。他们会积极地通过个人努力去追求未来的回报,其手段既可以是社会认可的也可以是社会不认可的。但是无论是哪一种情况,主流阶层的时间观都没有被替换。即使这些取向可能需要涉及(文化上)严格禁忌的或者道德和法律上禁止的行为,它们也并没有从根本上偏离公认的社会目标,因为它们还是要通过个人努力达致个人成功。
第十二章时间观与杜会结构
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