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社会时间的多样性①
乔治斯·古尔维奇
社会时间
社会时间是总体社会现象运动集中与发散的时间,不管这种总体社会现象是全球的、群体的还是微观社会的,以及它们是否被表达在社会结构之中。总体社会现象既产生社会时间又是社会时间的产物。它们产生社会时间,又在社会时间中运动和展开……因此,如果不对总体社会现象进行界定,也就无法定义社会时间。
“总体社会现象”(total social phenomenon)这一术语是由马塞尔·莫斯(MarcelMauss)创造的。他起先想到这一术语,是要对分解社会实在的做法提出三重抗议;最后,也是为了反对在社会与作为个体看待的人之间的对立。对于社会学家来说,“在做了太多的区分和抽象之后,有必要”,莫斯写道:“在其不可还原性的意义上重构整体。”不同的社会活动(宗教的、巫术的、技术的、经济的、认识的、伦理的、司法的、政治的),只有作为是总体社会现象的同一整体的表现,才能……得到理解。与此同时,在一种凝固的状态中,按照莫斯的表达,打个比喻说,按照“僵尸”(cadavérique)状态来思考这些现象,会是极端具有误导性的。这些动荡的力量大于“制度的特例或总和,大于所有的组织”,甚至也大于存在于结构中的社会实在的所有表达。总体社会现象是生活的来源,也是社会行动,“集体性行动”的来源。最后,在这里,莫斯同意卡尔·马克思,在总体社会现象与总体的人之间存在一种对应的趋势。不存在经济的人,政治的人,人作为法律的主体,作为伦理的能动者,homo faber和 homo sapiens(智人)一个是与另一个分离开的。人只有作为所有这些以及其他方面的总和存在。不能把这“总体的人”还原为他的精神生活,甚至也不能集体意识。他是社会的一个参与者,由团体所组成的阶级的一个参与者,我们(We-nesses)的一个参与者,同样也是一个主体:全部都代表总体社会现象。
① 选自 Georges Gurvitch, The Spectrum of Social Time, Dortrecht: Reidel, 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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