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以逻辑学的形式①描绘出自由意志不断“求助”各种外在条件而自我实现的过程,构建出个人和国家之间的“伦理”关系:国家通过作为其本质环节的各种特殊职能和活动被个人所运用,来实现同他们的联系。在“私人”即以实现自身利益(特殊的东西)为目的的个人那里,普遍的东西只是手段。特殊性原则与普遍性原则的对立,使得市民社会最终成为人与人之间相互排斥的“战场”,所有权和个人自由就无从保障。个人只有成为作为客观精神的国家(实体性的和普遍有效的东西)的成员,才能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进而展开进一步的特殊满足、活动等行为,从而达到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因此,国家是市民社会的基础。
马克思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上述关系“颠倒”了过来,揭示出黑格尔的“逻辑的、泛神论的神秘主义”倾向:“家庭和市民社会都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活动着的;而在思辨的思维中这一切却是颠倒的。”②进而言之,国家职能不是国家的本质环节,而是个人的社会特质的存在及活动方式:应当从个人的社会特质出发来考察他们同国家的联系,而不是相反。检验国家保障个人自由的标准不在于其职能是否被个人所运用,而在于个人的社会特质能否实现,而这又是由个人生存境遇决定的。现代世界中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彼此分离使得个人同其本质相分离,且具有了强烈的排他性,结成了有着共同目的或利益的共同体、阶层等级和同业公会等。现实的个人成了“私人”。只有在国家消亡后形成的“真正的民主制”①,而不是黑格尔所说的君主立宪制,才能克服个人主义原则,实现个人的生活同其类生活的统一,真正保障人的自由。由此可见,马克思从人类社会历史本身出发考察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在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同时也否定了作为其“内核”的逻辑学形式。
政治经济学批判的逻辑建构
①正如马克思所说:“家庭和市民社会到政治国家的过渡…不是从家庭等等的特殊本质以及从国家的特殊本质中引申出来的,而是从必然性和自由的普遍关系中引申出来的。这完全是在逻辑学中所实现的那种从本质领域到概念领域的过渡。”(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13;并参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黑格尔著作集:第7卷.邓安庆,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291-305,471.)
②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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