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世界的意义可以用与实际存在的事态的关系来加以阐明,同样,社会世界的意义则可以用与现存规范的关系来予以阐明。但有一点,现存的规范不能说是实际存在的命题,因为这些命题所表达的内容是:存在着规范调节的社会事实。命题“q的确是必不可少的”与“q必须………”明显是两个意思。因为后者所表达的是一种规范,或一种具体的要求,但前提是它必须在表达过程中用适当的形式提出规范正确性要求,也就是说,在表达过程中,对于一定范围内的接受者,它必须提出有效性要求。如果一个规范被接受者认为是有效的或是有根据的,我们就说这个规范是实际存在的,或具有社会有效性(soziale Geltung)。
实际存在的事态是通过真实的命题呈现出来的,现成的规范则是通过一般的断然命题或要求表达出来的,而这些断然命题或要求在规范接受者那里被认为是有根据的。一个规范比较理想意味着:它得到了所有接受者的承认,因为它解决了他们共同关心的行为问题。相反,一个规范实际存在着,则意味着:它所提出的有效性要求得到了有关人的承认,而这种主体间性的承认奠定了规范的社会有效性的基础。
我们不是依靠文化价值而与这样一种规范有效性要求建立起联系的,但是,价值可以用来体现规范;就需要调节的内容而言,它们可以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在文化价值范畴下,一个个体的需要同样也适用于和他处于同一传统之下的其他个体。得到澄清的需要,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转变为正当的行为动机:相应的价值在处理具体问题的时候对相关者具有约束力。这样,成员之间就可以期待,各自在一定情况下都把普遍适用的规范价值当作自己的行为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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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