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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作品集 交往行为理论 第一卷 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 · 第 135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141 · 交往行为理论

书名
哈贝马斯作品集 交往行为理论 第一卷 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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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交往行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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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行为越是合乎目的理性,就越不需要从心理学的角度对它进一步地加以解释。在客观目的理性行为中,(根据实践结果)对一个行为的描述,同时具有一种意向性的解释力量。169当然,确定一个行为的客观目的理性,决不意味着行为者的行为同样也必须具有主观目的理性;不过,一个具有主观目的理性的行为却可以得到客观的评价:

从“目的论”的角度来看,我们把实际行为与合乎普遍因果经验规则的理性行为加以对照,目的要么是为了搞清楚,我们试图明确的行为者的合理动机,具体方法在于揭示出他的行为是作为手段适合于追求他的目的;要么是为了搞清楚,我们所熟悉的行为者的动机在选择了手段之后,所取得的结果为何出乎行为者的主观想象。170

如果具备行为者及其解释者共同认可的评价标准,也就是说,如果行为者及其解释者都承认这个标准是客观的,是不偏不倚的,那么,一个行为或多或少就可以说是具有目的合理性。正如韦伯所说,解释者提出了一种合理的解释,这本身实际上就对具有目的理性的行为表明了自己的立场;解释者为了某个参与者的立场,而抛弃了第三人称的立场,因为这个参与者对有问题的有效性要求加以了检验,并在一定程度上提出了批判。合理的解释出现在完成行为式的立场中,因为解释者设定了为各方所接受的评价标准。

其他两种世界关联也具有类似的基础。无论是规范调节的行为,还是戏剧行为,都可以获得合理的解释。当然,就这两种行为而言,合理重建行为取向的可能性不是那么一目了然,实际上不像上面所考察的目的理性行为那么简单明了。

一、导论:对合理性问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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