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范调节的行为中,行为者通过建立一种人际关系,与社会世界中的事物发生了关联。行为者只要认为自己是老老实实地遵守一个有效的行为规范,那么,他的行为就具有主观的“正确性”(规范正确性意义上的);而如果相应的规范在接受者范围内的确被证明是有效的,那么,行为者的行为就具有了客观的正确性。当然,这里还没有出现合理解释的问题,因为观察者通过描述可以确定,一个行为与一定的规范是否吻合,这个规范本身是否具有社会价值。但是,根据这种行为模式的前提,行为者只能遵守(或违背)这些他在主观上认为是有效的规范。承认了规范的有效性要求,行为者本身实际上也就接受了一次客观评价。他要求解释者不仅对一个行为的规范一致性以及一个规范的实际价值加以检验,而且也要对这个规范本身的正确性加以检验。解释者可以接受这个要求,也可以从一种价值怀疑论的角度出发,认为这个要求毫无意义,而予以拒绝。
如果解释者持有这样一种价值怀疑论的立场,那么,解释者就会根据一种非认知主义的伦理学解释认为,行为者低估了规范的论证力量,最多只能用承认规范的经验动机来取代理由。谁如果这样来加以论证,谁就必定会认为规范调节行为没有相应的理论意义;于是,他就会努力用另一种描述(比如因果主义行为理论的描述),来取代最初出现在规范调节的行为概念中的描述。171反之,如果解释者相信规范行为模式具有理论价值,那么,他就必定会承认与社会世界形式概念一同被接受下来的共同立场,并且肯定行为者认为是正确的规范能否值得承认这一点是可以加以检验的。规范调节行为的这种合理解释基础在于,把一定规范语境的非现实结构的有效性与社会有效性加以比照。至于行为者代理解释者所提出的实践话语在方法上则比较复杂,对此,我在这里不想作深入的探讨。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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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