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论述想要阐明的是,意义理解方法使得我们熟知的认识客观性成了问题,因为解释者即便没有自己的行为意图,也必须依靠对交往行为的参与,并且看到自己面对的是客观领域自身当中出现的有效性要求。他必须用合理的解释来处理把有效性要求当作指南的行为的内在合理结构。解释者若想把这种解释中立化,就必须付出这样的代价把自己明确为一个客观的观察者;但是,从客观化的立场出发,根本无法进入意义的内在关系当中。因此,在交往行为的理解与合理解释命题之间,存在着一种基本的关系。这层关系之所以具有基础意义,是由于交往行为不能从两个层面上加以解释:第一个层面是它的实际过程,第二个层面是一种理想型的过程。没有自身行为意图的潜在参与解释者,如果想通过描述来把握实际沟通过程的意义,就必须满这样的前提,即根据他和直接参与者共同拥有的基础,来判断他所面对的共识与异议、有效性要求与有力的理由。社会科学解释者无论如何都必须满足这样的前提,因为这是他描述交往行为模式的基础。正如我接下来想要阐明的,交往行为模式是从这个模式更加具有本体论意义的前提中产生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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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