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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作品集 交往行为理论 第一卷 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 · 第 149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155 · 交往行为理论

书名
哈贝马斯作品集 交往行为理论 第一卷 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
作者
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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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交往行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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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的有效性加以评判?

要想理解一种表达,最典型的就是一种以交往为取向的言语行为,解释者必须充分了解其有效性的前提;解释者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与表达相关的有效性要求在何种前提下才能被承认,也就是说,才肯定会被听众认可。我们要想理解一个言语行为,就必须知道,是什么使得它能够被接受。但是,如果离开了客观观察到的交往语境或其他类似的语境,解释者又会从何处获得这些知识呢?解释者之所以能认识到交往行为的意义,是因为这些行为扎根在以沟通为取向的行为语境当中—这是维特根斯坦的主要观点,也是他的意义运用理论的前提。189解释者注意到,符号表达在何种前提下被认为是有效的,与符号表达相关的有效性要求何时会遭到批判和拒绝。为此,解释者在密切关注,参与者的行为计划何时会在达成共识过程中得到协调,不同行为者之间的行为联系何时会因为缺少共识而被迫中断。因此,解释者不能撇开行为语境,去揭示表达的语义学内涵,因为在这些行为语境中,参与者对成问题的表达采取了肯定的或否定的乃至弃权的立场。反之,解释者如果没有充分注意到促使参与者采取一定立场的潜在理由,就无法理解这种肯定或否定的立场。因为共识与异议是用相互提出的有效性要求为衡量标准的,而不仅仅是外在作用的结果,也就是说,共识和异议建立在参与者以为或实际掌握的理由的基础上。这些理由绝大多数都是潜在的,它们贯穿于整个沟通过程。但是,如果解释者为了理解一种表达而不得不把言语者在必要的时候和适当的时候用来捍卫自己表达有效性的理由揭示出来,他本人就被牵扯到了有效性要求的评判过程当中。

这就意味着,理由的核心内容在于,用第三人称的立场,也就是说,如果不采取肯定或否定乃至弃权的立场,就根本无法把理由描述清楚。解释者如果不用他的论证要求把“理由”重建起来,也就是说,如果不像韦伯那样“对理由作出合理解释”,他就没有领会“理由”究竟是什么。如果描述者发现他一时无法判断理由是否充足,那么,描述理由同样也就需要一种评价。我们理解了理由,只是意味着我们知道了理由为何充足或不充足,为何在一定的情况下(还)不可能确定理由是好还是不好。因此,解释者如果不对表达采取立场,也就无法解释表达;这些表达通过可以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与有力的理由建立起了联系,并因此而代表了知识。而解释者如果没有自己的评价标准,或没有掌握一定的评价标准,就无法采取立场。在对他者提出的有效性要求采取立场过程中,无论如何都使用了一定的标准,这些标准不是解释者直接发现的,而是他必须作为正确标准接受下来的。由此看来,只是潜在的参与也未能让解释者摆脱承担直接参与者的义务:在理解问题的关键时刻,无论是社会科学的观察者还是社会科学的外行,都需要作出同样的解释努力。

一、导论:对合理性问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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