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为如下情况提供一种类似的思想实验,即我们把一种行为描述成规范调节的行为。在描述过程中,我们也就假定了,行为者所应对的是第二个世界,即社会世界,在这个世界中,行为者可以把符合规范的行为与偏离规范的行为区分开来。与此同时,作为观察者,我们也从行为者主观世界的角度提出了一些本体论的前提,因此,我们可以把行为者所说的社会世界与其他社会成员所说的社会世界以及我们所说的社会世界区别开来。如何在合理解释与描述解释之间进行选择,其关键在于确定我们是认真对待行为者的行为所关涉的规范有效性要求,还是把它曲解成纯粹主观的东西。这里的描述解释也是建立在对行为者在遵守合法规范过程中所认为的合理内容加以重新解释基础上的。而在这里的合理解释中,我们和行为者之间存在着一种不对称的关系,行为者在规范行为模式中不可能作为话语的参与者用假设的立场对规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如果我们把一种行为描述为戏剧行为,并赋予行为者以相应的世界概念,这种不对称的关系还是继续存在的。在进行合理性解释时,我们作为观察者要求具有判断力量,行为者本人则不能提出这种要求。也就是说,我们必须相信,我们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靠证据批判行为者要求具有真诚性的表现性表达是自欺欺人,而行为者在戏剧行为模式中无法拒绝我们的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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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