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社会学行为理论基本概念中不可避免地包含着任意一种合理性概念,那么,理论的形成就会遇到这样的危险:它从一开始就局限于一定的文化视角或历史视角;除非我们这样来设定这些基本概念,使一同规定的合理性概念具有普遍性,也就是说,满足普遍主义的要求。要求具备这样一种合理性概念,也是出于方法论的考虑。如果意义理解必须被看作是交往经验,而交往经验又只在交往行为者的完成行为式立场中才有可能表现出来,那么,意义理解社会学的经验基础如果想与其客观性要求取得一致,就必须满足这样的前提,即解释学程序至少在直观上能够立足于合理性的普遍结构。如果交往行为和解释这两个相互关联的概念所表达的只是一种特殊文化传统中的合理性视角,那么,无论是在元理论还是方法论的层面上,我们都不能指望社会理论知识会有客观性。 220
我们先前分别从以下不同方面对沟通过程的内在合理结构进行了阐述:
(a)行为者与世界之间的三种关联以及相应的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等概念;
(b)命题的真实性、规范的正确性以及真诚性和本真性等有效性要求;
(c)具有合理动机的共识概念,所谓具有合理动机,是指把主体间对可以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的承认作为前提;
(d)共同语境中作为合作行为的沟通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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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