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客观性要求应当得到满足,那么,沟通过程的内在合理结构在一定意义上就必须具有普遍有效性。不管是谁,只要他没有了形而上学的支持,也不再坚持一种带有终极论证要求的严格的先验语用学纲领,这对他都是一个严肃的要求。
我们在上文粗略地描述了以沟通为取向的行为的内在合理结构,这种类型的行为显然不能说永远都是日常交往实践的常规形态。221我本人也曾指出,神话思维与现代思维之间存在着差异,古代社会和现代社会中的行为取向之间也存在着冲突。不管带有多少保留条件,只要我们为我们的合理性概念提出一种普遍有效性要求,而且不依赖于一种根本无法把握的进步信仰,我们也就背上了沉重的论证负担。要想知道这一负担有多沉重,我们只需从导致现代思维优越论的简单对立转向不太鲜明的矛盾就行了,而这些不太鲜明的矛盾是通过从跨文化的角度对不同宗教、不同文明的思维方式的比较揭示出来的。世界观名目繁多,自成体系,相互截然有别;但即便这些世界观与现代世界观之间存在着的是一种等级关系,我们至少在现代范畴内也会遇到一种关于信仰力量的多元论,而且我们不能轻而易举地就把其普遍性核心内涵剥离出来。
今天,我们如果还敢于说交往理性概念具有普遍有效性,而且还不把伟大哲学传统作为依靠对象,那么,我们就面临着三种基本的选择:
首先,可以从形式语用学的角度来探讨临时导入的交往行为概念。我的意思是说,我们可以根据形式语义学、言语行为理论以及其他语用学理论对以沟通为取向的言语行为的一般规则和必要条件加以合理重构。这样一种纲领的目标在于:通过假设,重建前理论知识。
一、导论:对合理性问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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