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从社会学角度解释了社会合理化。在社会合理化过程中,艺术的发展和科学史一样,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艺术一如成为生产力的科学,从来都没有进一步推动社会合理化过程。相反,自律的艺术和主体的自我表现,与日常生活的合理化过程形成一种互补的关系。它们所承担的是一种补充角色,也就是“在内心世界中摆脱日常生活,主要是摆脱理论理性主义和实践理性主义所带来的日益增长的压力”。33对审美价值领域和以艺术团体为代表的主观主义的塑造,与职业劳动这一“客观领域”构成了对应关系。
当然,以审美为代表的反文化与科学、技术以及现代法律观念和道德观念一道,都属于合理化的文化总体性。但是,这种道德理性主义和法律理性主义构成了现代社会形成过程中的核心环节。
这就是说,韦伯认为,所谓合理化,同样也意味着法律和道德的独立,亦即,道德实践观点、道德文本和法律经典以及基本原理和决定规则等,摆脱了它们最初所依赖的世界观。至少,宇宙论世界观、宗教世界观以及形而上学世界观呈现出了这样的结构,即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内在区别还不可能表现出来。法律和道德的独立,带来了形式法(FormalenRecht)以及世俗的信念伦理(Gesinnungsethik)和责任伦理(Verantwortungsethik)。在现代实践哲学范围内,两者大致和现代自然科学同时获得系统化,即发展成为理性自然法和形式伦理。不过,这种自律化过程依然是在宗教解释系统中完成的。激进的救世预言导致救世的努力与对外在客观世界的认识之间极端对立,因为救世的努力依赖的是内在的拯救精神和拯救手段。韦伯阐明了从这种宗教信念到信念伦理的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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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