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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作品集 交往行为理论 第一卷 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 · 第 216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222 · 交往行为理论

书名
哈贝马斯作品集 交往行为理论 第一卷 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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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交往行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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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种法律都可以要求和期待政治共同体的所有成员予以遵守。

—法律作为一个整体,由一个抽象规则系统组成;所谓司法,就是这些规则的具体运用。国家的行政管理同样也受制于法规,并遵守一定的普遍原则。而且这些原则是得到允许的,至少没有遭到否决。

——最高行政长官不是个别的统治者,而是“上司”,他在一定时间内占有一个职位,并行使一定的权力。

——服从合法统治的人是公民,而不是臣民,他们服从的是“法律”,而不是执法的官员。36

和成文原则同样重要的还有这样一种基本观点,即一切法律的裁决都需要论证。由此得出:

——如果没有民众或由民众选举的代表的同意,国家不允许干涉生活、自由或财产。因此,任何一种法律在实质上都必须立足于一种立法仪式。37

因此,我们可以把上述内容归结如下:现代社会所特有的意识结构源于文化合理化,而文化合理化包括认知、审美表现以及宗教传统的道德评价三个部分。有了科学和技术、自律的艺术和自我表现的价值以及普遍主义的法律观念和道德观念,三种价值领域就出现了分化,而且各自遵守的是自己特有的逻辑。这样,不仅文化的不同组成部分(认知部分、表现部分以及道德部分)有了自己的“内在规律”,这些价值领域之间也形成了紧张关系。伦理理性主义最初还和它所依据的宗教语境保持一定的亲和性,伦理与宗教却与其他的价值领域势不两立。韦伯发现,这就是“用知识把(内在财富和外在财富)有意识地提升为理性财富所导致的一个普遍结果,它对宗教历史产生了重要的影响”。38反之,这也是合理化辩证法的出发点,韦伯由此展开了他对时代的诊断,这一点我们在后文中会看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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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