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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作品集 交往行为理论 第一卷 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 · 第 225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231 · 交往行为理论

书名
哈贝马斯作品集 交往行为理论 第一卷 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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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交往行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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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从形式合理性角度只能提出这样的要求,即行为者对他的偏好有明确的意识,把基本的价值展示出来,检验它们是否牢靠,并把它们安排到一个开放的制度当中,等等。在规范问题上,韦伯是一个怀疑论者;他坚持认为,在不同价值系统之间进行抉择,不管分析得多么清楚,都无法加以论证,也无法推断其合理的动机;准确地说,就是:就内容而言,不存在价值预设或信仰力量的合理性。不过,在韦伯看来,行为者论证其偏好的方式方法及其价值趋向构成了一个视角,由此可以看到一个行为的合理性潜能:

谁的行为如果不考虑预见到的后果,而只坚持其关于义务、尊严、审美、宗教律令、虔诚或“事实”的正确性的信念,并且不管对他提出的是何种要求,那么,他的行为就纯属价值理性行为。价值理性行为……永远都是一种行为者对自己提出的“要求”行为或符合“要求”的行为。50

决定行为偏好的价值合理性不是用它的实质内容,而是用它的形式特性来加以衡量的,也就是说,关键要看它是否坚实,足以支持一种原则性的生活方式。只有那些被抽象和普及成为基本原则的价值,才有可能进一步向内在发展,成为形式原则,并运用到一定的程序当中;也只有它们才享有指导行为的力量:它们可以超越个别的语境,甚至于可以彻底渗透到一切生活领域当中,并用同一性观念来把握人的一生,甚至于把握社会群体的历史。

由此看来,区分利益(Interesse)与价值(Wert),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利益格局变动不居,而一般的价值则始终适用于不同的语境。从范畴上把利益和价值区分开来,这是新康德主义的功劳,功利主义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功利主义试图把利益取向转换为伦理命题,把目的合理性本身设定为价值,这样做实在是徒劳无益。因此,正如韦伯所说,功利主义从来也没有发展成为一种规范性的伦理学说。

二、马克斯·韦伯的合理化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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