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点我们可以用一种“有效性匮乏”的秩序加以说明。所谓“有效性匮乏”的秩序,就是在现实当中仅仅还在维持的秩序。有一种强制性的秩序,76它公开压制,靠恫吓和威吓为生;这是一种摇摇欲坠的秩序。当然,我们所说的不是这种秩序,而是“社会行为的合规则性,它建立在习俗或不同的兴趣之上”。”韦伯认为,习俗(Sitte)意味着“习惯了日常的行为”,它十分的“含混”,使得惯常的内在规范结构彻底丧失,所剩下的纯属是惯性和对规则的无意识的遵守。相反,建立在不同兴趣基础上的工具秩序,依靠的是策略行为主体“从目的理性的角度对于利弊的权衡”,在此过程中,策略行为主体对于对方的期待起到了相互支持的作用。但是,“单纯建立在像压制、习俗或兴趣等基础上的秩序”,“是不会太牢靠的”。78因此,一种规范的秩序,应当把不同的兴趣展示出来,并同时使它们具有合法性。
韦伯认为,一种秩序如果得到了主体的认可,并且形成约束力,它就具有了规范有效性和合法性。主体的认可直接依靠的是观念,而不是兴趣,因为观念可以提供论证和辩护的力量:
只有当行为(一般都逐步地)把可以证明的标准作为自己的取向时,我们才能把一种社会关系的意义内涵称为一种“秩序”(a)。只有当这些实际的准则取向至少(即在实际具有重要性的程度上)也取得一定的成效时,而且是因为它们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于行为,即有约束力或示范作用,我们才能说这个秩序具有一种“有效性”(b)。事实上,在参与者身上,行为以一种秩序为取向,一般都出自种种不同的动机。
二、马克斯·韦伯的合理化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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